第05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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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社保缴费不用多部门间“来回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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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优化调整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
明年起社保缴费不用多部门间“来回跑”

 

本报讯 (记者 任洁) 本市自2024年1月1日起优化调整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医疗保障局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将流程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不必在多部门间“来回跑”。社保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社保费优化调整范围包括两类

优化调整前,缴费人需要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向税务部门缴费,造成“多头跑”“来回跑”。实行自行申报,将申报和缴费两个社会保险事项统一为向税务部门一家办理,有利于降低缴费人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从北京市税务局了解到,此次社会保险费优化调整的具体范围包括两类:一是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社会保险费等;二是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继续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已完成申报或核定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本社保年度后续月份新增或调整职工缴费工资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用人单位可以全月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2024年1月1日后用人单位月报应缴未缴、新增员及职工缴费工资上调产生的补缴,向税务部门办理。2024年1月1日前产生的补缴以及2024年1月1日后除向税务部门办理以外的补缴情形,仍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应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保费

灵活就业人员于每月8日至25日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选择采用自行缴费方式或批量扣款缴费方式。税务部门于每月8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组织各合作银行批量扣款,未选择批量扣款缴费方式或者批量扣款失败的可以于每月10日至25日自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已完成申报2023年度社保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2024年1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年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部分业务年底升级改造暂停办理

由于税务部门需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2023年12月27日0时至2024年1月1日8时,全市社会保险费查询、凭证及相关证明打印业务暂停办理。

2023年12月25日20时至2024年1月1日8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暂停办理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医疗保障部门同时段暂停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线上线下社会保险登记相关业务。

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缴费人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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