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近日,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优化电价峰谷时段和峰谷价差,引导工商业用户错峰用电。调整后,工商业分时电价高峰时段由原来的白天5小时、晚上3小时调整为白天3小时、晚上5小时,并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居民用电价格不受影响。
据了解,本市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除地铁、无轨电车、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所有工商业用户;尖峰电价政策执行范围为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且电压等级在1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
全年峰谷时段按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各8小时,将高峰时段由原来白天5小时、晚上3小时调整为白天3小时、晚上5小时,谷段维持不变;并在夏季(7、8月)、冬季(1、12月)各执行每天3小时的尖峰电价。
单一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调整为1.71:1:0.36(不满1千伏)和1.8:1:0.3(1千伏及以上),两部制用电峰平谷电价比例统一调整为1.6:1:0.4。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总体看,分时电价机制的完善,对社会总用电成本影响较小,电网企业收入维持不变,销售电价总水平保持基本稳定。具体来看,本次分时电价方案调整范围为工商业用电,居民用电成本不受影响。取消农业用电峰谷分时,进一步降低农业用电成本。取消峰谷分时后,农业用电按照平段电价执行,度电成本降低约1分钱,年均降低成本1800万元。考虑到中小微商户调峰能力较弱,将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峰谷价比维持原较低水平,且暂不执行尖峰电价,确保多数用户电费保持基本稳定。
由于此次合理拉大了峰谷电价价差,能够错峰用电、在低谷时段多用电的用户用电成本会下降,反之则需要承担高峰时段增加的供电成本。也就是说,如果广大工商业用户在调峰能力范围内主动优化自身用电行为,还将进一步降低电费负担。
各非电网直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电力市场化交易价格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峰谷分时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