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行人黄某突然横穿马路。我发现黄某后因为紧张刹车不及,只得向道路右侧紧急避让。岂料,这一避让行为导致车辆冲出马路撞上路边水果摊,给摊主造成财产损失约5000元,摊主要求我给予赔偿。
请问:究竟该由我负责赔偿摊主还是由黄某负责赔偿?
读者:覃兆友
覃兆友读者:
本案涉及的是《民法典》中的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一个较小合法权益以保全更大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本质在于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紧急状态下,法律允许为了保全较大的权益而牺牲较小的权益。虽然造成了较小的权益的损害,但从整体上看,它是有益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因此,避险人不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鼓励和支持。
成立紧急避险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危险发生。危险的来源包括人的行为、动物侵袭和自然原因等。第二,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倘若危险尚未发生或者已经消除,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但不会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得采取紧急避险行为。第三,必须是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第四,必须是迫不得已,即当事人面对突然而遇的危险,除了采取损害第三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外,别无他法能够避免危险。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避险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或轻于危险所可能带来的损害。避险人如果采取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则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本案中,你驾驶车辆正常行驶时,突遇黄某横穿马路,显然险情已经发生,你为了使黄某的生命健康免受车辆损害,采取紧急避让措施造成了水果摊主受损,但所造成的损害小于黄某的生命健康权利,因此符合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由于你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故你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黄某向摊主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