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赡养父母、扶养未成年弟妹、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夫妻一方无奈借款的现象并非个别。如果另一方不知或不予认可,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以下案例对相关情形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为赡养父母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因患有重症,肖女士不仅没有收入,甚至耗光了所有积蓄。鉴于年逾80岁的老父需要赡养,没有兄弟姐妹的肖女士只好选择了借钱支付赡养费用。两年后,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丈夫黄先生提出离婚。肖女士虽同意,但要求黄先生承担其赡养老父的借款。而黄先生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
【点评】
借款当属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分别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义务,也是配偶的责任。与之对应,因为赡养父母所产生的必要债务自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2】
为扶养弟妹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父母双双去世后,留下了一对年仅6岁的双胞胎弟妹,已婚的姐姐赵女士不得不承担起扶养弟妹的责任。可是,由于自己家里并不宽裕,赵女士有时只好举债。由此,也导致赵女士与丈夫的感情日益恶化,直至双方分道扬镳。面对赵女士要求承担其扶养弟妹的借款,丈夫能以借款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吗?
【点评】
丈夫不能拒绝。
丈夫应否承担借款,关键在于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又取决于抚养未成年弟妹是否属于赵女士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也指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与之对应,在父母双亡后,不仅已成为未成年弟、妹监护人的赵女士具有扶养未成年弟、妹的法定义务,其丈夫也同样具有协助的法定义务。
【案例3】
为赡养祖父母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
吕女士的祖父母只有一个儿子。5年前,吕女士的父亲和母亲双双死于车祸后,吕女士只好将年届77岁、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祖父母接来与自己共同生活。由于经济拮据,吕女士不时借款以维持祖父母生活所需。吕女士与丈夫离婚时,丈夫林先生能以该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拒绝吗?
【点评】
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林先生不能拒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正因为祖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决定了吕女士具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也因为祖父母成为吕女士家的家庭成员后,借款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决定了构成吕女士与林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林先生自然应当担责。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