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二学生王娇娇向本报咨询说,暑假期间她与几名同学到一家酒店打工。上班当日与主管双方口头商定学生们从事后厨顺菜、卫生清理等兼职劳动,出满勤每人每月工资3000元。可是,一个半月后,当他们结束打工时,老板却说要扣除食宿费,只发给他们每人1800元的工资。
她想知道:酒店的做法是否合法?兼职打工报酬被扣减该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王娇娇等同学打工的酒店扣除其住宿费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违背诚信。
在现实中,与王娇娇等同学的情况相似,有不少大学生由于缺乏社会经验,在找到兼职工作后觉得打工时间短签不签合同无所谓,因而对用人单位的口头薪资承诺深信不疑。从表面上看,口头约定虽然简便灵活,但发生争议时打工者往往口说无凭难以举证,相关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必须明确的是,大学生的身份是学生,其到用人单位打工是临时性的。对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大学生的打工行为的确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在大学生暑期打工缺乏实体法律保障、学生自身维权能力较弱的情况下,其维权的最有效方式是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这样一来,虽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依然可以依据民事劳务关系解决纠纷。在这方面,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57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因此,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至少应在协议中约定以下5项最基本的内容:一是工作内容,即打工或实习期间做些什么工作;二是工作时间,即每天需要工作几个小时,每周需要上几天班,是否需要加班等;三是报酬是多少,是按小时计算还是按日或按月支付;四是相关福利,比如单位是否提供免费住宿、就餐,交通费是否可报销等;五是有无保险,如果从事有危险的工作作业,一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人身意外保险。
具体到本案,在缺乏书面劳务协议这一直接证据的情况下,王娇娇等同学应当积极收集应聘记录、音视频、证人证言、考勤表等证据,然后依照《民法典》第579条和1192条关于雇佣关系的相关规定,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等途径讨回自己的劳动报酬。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