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母亲病故后,7岁的亮亮经常被酒鬼父亲打得遍体鳞伤。面对居委会的批评、教育,父亲累教不改。亮亮姥爷忍无可忍,决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亮亮父亲的施暴行为。有人认为,嫁出去的闺女都是泼出去的水,外孙跟姥爷更没关系,故姥爷不仅是多管闲事,而且无权申请。
请问:该说法对吗?
读者:程丽丽
程丽丽读者:
该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受害者的近亲属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即针对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只要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应的近亲属、组织均可代为向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正因为年仅7岁的亮亮属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常被父亲打得遍体鳞伤,加之由于恐惧不敢申请,甚至根本不知道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获得救济,而姥爷与亮亮之间属于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决定了姥爷可以代为申请。
另一方面,法院应当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即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保护措施。本案情形完全符合这样的条件,当然不能例外。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