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姜欣欣向本报反映说,她丈夫婚前拥有一栋房屋。婚后,丈夫与她商定在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上她的名字,目的是赠与一半房产给她。为此,丈夫还给她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其在任何情况下不反悔,且放弃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撤销赠与的权利。然而,双方一直没有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也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两年后的今天,移情别恋的丈夫对此事反悔。
她想知道:丈夫能否反悔并撤销赠与?
法律分析
姜欣欣丈夫不能反悔并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针对房产而言,除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房产公证手续属于依法不得撤销赠与的之外,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夫妻,即使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另一方的房产,也不能认为所有权已经转移,另一方仍可以撤销赠与。
从这一角度看,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姜欣欣的丈夫虽然已经与其约定“加名”赠房,但基于双方没办理房产过户、没有经过公证,也不存在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似乎其丈夫的确享有任意撤销权。但是,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其丈夫已经放弃任意撤销权,即本案的核心是其丈夫放弃任意撤销权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此,《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鉴于房产“加名”赠与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也是赠与方对自己房产的处分。一般来说,赠与方放弃任意撤销权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由于赠与方自愿放弃任意撤销权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受法律保护,所以,该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同样受到法律限制,不得任意反悔。本案中,姜欣欣的丈夫已经明确表示放弃任意撤销权,在这种情况下,其自然不得反悔。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