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年逾七旬的退休老人,早年未娶,只收养了一个男孩。在我的抚育和培养下,养子早已成家过上了幸福生活。几年前,我生了一场大病,此后生活自理能力下降,需要养子的照料和慰藉,可他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还时常侮辱我。为此,双方关系持续恶化,直到断绝往来。如今,我的日常生活由侄女照料。由于侄女对我很尽心,我现在想与侄女协商,在自己“失能失智”后由侄女做我的“主心骨”,处理我的一切事务。
请问:我的想法符合法律规定吗?读者:孙国胜
孙国胜读者:
你的想法与法律设立的意定监护制度相吻合。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规定确立的监护制度被称为意定监护,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根据自己的意愿,预先选定亲友或有关组织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并与之签订书面协议,赋予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对自己人身、财产等事宜进行照顾和管理,代理或协助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制度。设立意定监护后,被监护人在失智失能下的日常监护、因疾病需要手术签字,临终关怀监护及后事,等等,都由意定监护人承担或者办理,从而使被监护人的民事权利得到保护。
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依自己的意思选任;二是他人愿意担任监护人,包括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三是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达成合意,并签订书面的监护协议,以确立意定监护法律关系。另外,对监护协议最好到公证机构办理一个公证,以增强其效力,以便监护人在行使其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医院、银行等相关机构的配合。
为让自己老有所依,你可以选定侄女为自己未来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若侄女同意的话,你们双方应当签订监护协议。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意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意定监护人不得干涉。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