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毕业领证前夕,大学应届毕业生崔健以就业为目的与金中装饰公司签署了实习协议,并到该公司从事有劳动报酬的建筑装饰设计工作。由于公司支付的工资较低,他提出辞职后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公司应补足少发的工资差额,公司则以其系实习生、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为由予以拒绝。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崔健的主张。
入职签订实习协议 因欠工资产生争议
2021年7月23日,崔健进入金中装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实习协议书》。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同意接收崔健实习,实习周期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22日(以拿到毕业证时间为准)。实习期间,公司每月向崔健支付基本报酬1200-1500元。崔健不得无故终止实习,如确实有特殊情况,需提前7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公司视情况审批。崔健必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公司的管理。实习期满后,公司视崔健的实习表现决定是否留用。
2022年8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8日,金中装饰公司向崔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确认书》。该确认书载明:“您于2022年8月8日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经公司领导讨论决定:1.同意您的辞职请求;2.您在公司的最后工作日为2022年8月8日,双方的劳动关系也于该日终止,并即时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3.工资核发至2022年8月7日,公司将最晚于2022年9月25日与您结清……”确认人签字处,有崔健的签名及日期。
2022年9月19日,崔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被拖欠的工资。但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经审查,2022年8月29日你到本委提出仲裁申请金中装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9月13日,因你接到本委书面通知后未按时到庭,本委作出决定书。现你主张金中装饰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属就同一请求事项再次提起仲裁申请……本委不予受理。”
由此,崔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金中装饰公司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与崔健存在劳动关系;2.金中装饰公司支付2021年7月23日2022年至7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8662元;3.金中装饰公司支付2022年8月1日至8月7日期间的工资540元。
争议双方各执一词
谁对谁错摆出证据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崔健主张其于2021年6月已毕业,但于2022年6月才拿到毕业证。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8日期间,他在金中装饰公司担任设计师助理职务,接受公司工作安排,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崔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毕业证书、学信网查询截图、在职证明加以证明。其中,毕业证书载明“学生崔健,男,1998年1月3日生,于2018年9月至2021年6月在本校建筑室内设计专业三年制专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加盖有“内蒙古某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学信网查询截图显示,崔健离校时间2021年6月28日,学籍状态为不在籍。
在职证明显示:“崔健,已于2021年7月23日被我公司正式录用,在我单位设计部任室内设计师助理职务。特此证明!该证明仅用于崔健上交学校备案审查适用,它用或复印无效,崔健对于此证明的正确使用负全部责任。”
金中装饰公司对崔健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公司提交“崔健实习报酬发放明细”,证明其已按照实习协议约定足额支付崔健实习报酬,并表示同意支付崔健2022年8月1-7日工资746元。对此,崔健表示认可。
公司辩称,崔健到公司实习时,明确表示其没有毕业,还没有毕业证书,因此,故双方签订实习协议,待其拿到毕业证后再协商确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崔健在公司实习系自愿从事社会实践活动,且双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已就权利义务达成了合意,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不应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确认崔健的工资数额。
公司认为,崔健以学习为目的,通过实习积累经验,提升自身技术技能,不能视为就业,其接受的管理与一般劳动者不同,系按实习生标准进行指导。如果一定要追究过错,那么,崔健在办理入职时谎称未毕业,且一直未能提供毕业证书给公司,其本人对于所谓的少发工资一事亦存在过错。
实习协议于实不符
工资缩水应当补偿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是在校生是为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而安排该活动,或者在校生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则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建立的名为实习,实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当除外。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崔健可以作为劳动法上的适格主体,且接受金中装饰公司的用工管理,其提供的劳动亦是金中装饰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金中装饰公司按月固定为其发放工资。由此,对崔健主张其与金中装饰公司相应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金中装饰公司同意支付崔健2022年8月1-7日的工资746元,崔健亦予以认可,一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根据金中装饰公司提交的崔健实习报酬发放明细及庭审查明情况,崔健要求金中装饰公司支付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8662元,经一审法院核算,该数额不高于法定标准,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崔健与金中装饰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金中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崔健2021年7月23日至2022年7月31日期间的最低工资差额8662元;三、金中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崔健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8月7日期间的工资746元。
金中装饰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于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参与实习可认定劳动关系
作为即将毕业的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崔健以就业为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协议。此时,崔健在校学习已经结束,其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该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提供劳动的过程受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且其从事的是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
本案中,用人单位以崔健未提供毕业证书为由与其签署《实习协议书》,系以学生身份到单位从事社会实践实习活动,但不能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事实上,崔健未取得毕业证书并不影响其为单位提供劳动,而单位以双方约定以“拿到毕业证书”界定实习关系与劳动关系缺乏法律依据,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鉴于单位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的标准向崔健支付劳动报酬,该报酬明显低于应支付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故崔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补足工资差额,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