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退休职工赵大妈年过七旬,其丈夫徐某已去世多年。赵大妈有两个儿子,其中大儿子徐某胜结婚后独立生活,经济收入高,家庭生活比较富裕。而小儿子徐某利结婚后因没有住房,一直跟赵大妈住在一起,并负责照料赵大妈的生活及日常花销。
两年前,徐某利失业,赵大妈也生病住院。看到徐某利家经济越来越困难,赵大妈就找到大儿子徐某胜要求他承担一部分赡养费。可是,徐某胜以自己将来不参与赵大妈所有的房屋的继承为由,拒绝给付任何费用。徐某胜还称,赵大妈的房子将来由其弟徐某利继承,而房子的价值是比较高的,徐某利一人赡养母亲并不吃亏。
听到这些话,赵大妈非常伤心。她想知道:大儿子徐某胜能否以放弃继承权为由不履行赡养义务?
读者:赵善阳
赵善阳读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依据上述规定,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当予以赡养,在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而赡养和继承是两个各自独立的法律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与成年子女是否继承遗产并无必然的联系。继承权作为子女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子女是可以放弃的。而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一项法定义务,是不可以免除或者转让的。因此,徐某胜以放弃继承母亲房屋为由,不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既错误也违法。赵大妈可以到法院起诉徐某胜,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
另外,应当指出,徐某胜所作的放弃继承的声明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据此,放弃继承只能在特定时间里作出,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本案中,徐某胜在其母亲尚在世、继承还未开始前,作出放弃继承母亲房屋的意思表示,这种放弃是无效的。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