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与我公司没有多大关系,法院怎么判决我公司承担责任,甚至还要赔偿受害方全部损失?”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有用人单位拿到判决书时提出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会出现此类事情?难道是法院弄错了,抑或是用人单位遭遇了“飞来横祸”?其实都不是。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事,让其担责既非代人受过亦非“飞来横祸”。以下案例,对此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违法分包,发包人、分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9月,一家公司将其承包的部分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李某。此后,李某招用没有电工资质的肖某从事钢筋焊接作业。2023年5月11日,肖某在从事焊接时因脚手架脱落从高空摔落受伤。因李某无力赔偿,肖某打算向公司索要赔偿,但不知道法律是否支持?
【点评】
肖某可以直接要求公司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劳动者有权要求发包的组织、个人承包经营者中的一个或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本案中,公司建筑工程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李某又招用没有电工资质的肖某,这些行为均属违法。由于肖某是在从事焊接工作时受伤的,其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
劳务派遣,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2022年3月,林女士被劳务派遣公司安排到用工单位工作。今年5月21日,林女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基于劳务派遣公司没有为林女士办理工伤保险,尤其是劳务派遣公司根本无力向林女士支付工伤待遇,林女士急于知道其能否直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点评】
林女士可以直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由此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是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主体。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的损害一概与用工单位无关。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之对应,本案自然也不例外。鉴于林女士是在为用工单位工作时受到伤害,用工单位应当依据该规定对其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3】
违规招聘,新单位、劳动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陈女士曾与A公司签订服务期协议和保密协议。与A公司有着竞争关系的B公司是明知的。然而,B公司为了业务竞争的需要,在A公司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的情况下,通过非正当手段“挖走”了陈女士。A公司知道此事后,直接要求B公司向其赔偿陈女士违反服务期协议和保密协议的违约金。但B公司称A公司没有这样的权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点评】
A公司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赔偿陈女士违反服务期协议和保密协议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分别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A公司具有索要违约金并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