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通知王树清(化名)调至外地办公。她拒绝后,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双方就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产生争议,先后申请仲裁并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同意。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及再审,判决公司赔偿王树清14.26万元。(5月25日《工人日报》)
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对劳动者的工作与生活会带来很大的影响,而公司未经协商就变更工作地点,已然侵权。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工作地点的调整如果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应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存在不可抗力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整的,也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而在这起案件中,涉事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完全无视劳动者的意见,在王树清拒绝去外地办公后,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解聘,这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王树清14.26万元,这样的判决公平合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给所有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要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在涉及对工作地点的调整等情形时,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不能独断专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可能遇到突发情况,比如由于外部市场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地点、调岗等,有些时候也是形势所迫,不得不然,但企业要遵循法定程序解决,不能罔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用人单位要摆正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对劳动者“拍脑袋式”调动,要遵守法律规定,在法治轨道内解决用工问题,这样方能构建和谐用工关系。□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