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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自愿”加班成常态须从根源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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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自愿”加班成常态须从根源遏制

 

职场“自愿”加班现象的蔓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也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堵,危害不容小觑。对此,必须对症下药,切实从根源遏制其滋生。

近日,江苏苏州一公司员工拒绝加班,在公司工作群内回怼领导后被开除的消息引发社会热议。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诉说自己的加班经历,有的遭遇隐形加班,有的被强制加班,有的随大流进行无效加班。记者连续多日采访了北京、湖南、广东等地30多名劳动者发现,近九成职场人或多或少需要加班,近六成职场人平均每天加班超过1小时;且有一半的职场人加班后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如加班费、调休等。(5月22日《法治日报》)

关于工作时间,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这意味着,劳动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则应视为加班,企业应为其支付加班费。

遗憾的是,法律的硬性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中并未保证劳动者平均每周的工作时间限定在“44小时内”,反而以“自愿”加班形式被强制延长。国家统计局近日发布的2023年一季度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今年3月,全国企业就业人员周平均工作时间为48.7小时,与去年3月的47.3小时相比增加1.4小时,职场“自愿”加班呈现出常态蔓延趋势,给保障劳动者休息权提出了挑战。

抽丝剥茧般分析职场“自愿”加班背后的成因,除了不少企业刻意营造“以加班为荣”的畸形文化氛围外,关键在于一些企业不合理的工资结构。放眼整个职场,一些企业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其工资构成大多为基本工资即是法定最低工资,其他部分全部体现为加班工资。如果员工不加班,则仅能领到最低工资,这对于不少家庭负担重的员工而言,要确保自己的工资既能糊口又能养家,只能违心选择“自愿”加班。

更需要正视的是,这种基本工资即为最低法定工资的工资结构,不但会让劳动者被迫选择加班,而且当加班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倍或者2倍的时候,更会让一些劳动者为提高收入“期待”加班。

职场“自愿”加班的常态化,在深层次上也反映了法律对劳动者的救济有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因加班引发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就违心“自愿”加班进行举证。然而,企业往往对此通过加班不记考勤、获准加班审批等手段予以规避,劳动者根本无法有效举证。加之目前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行政救济劳动者的作用有限,企业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违法成本明显偏低,更是在无形中助长了“自愿”加班不良现象的蔓延。

职场“自愿”加班现象的蔓延,不仅剥夺了劳动者的休息权,使其身心健康受到伤害,也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堵,危害不容小觑。对此,必须对症下药,切实遏制其滋生蔓延的根源。

这既需要督促企业构建起科学合理的工资结构,不让基本工资成为法定最低工资,确保劳动者不再为获得糊口养家的报酬而不得不“自愿”加班;又需要对劳动者强化法律救济,就劳动者维权举证责任的倒置、劳动监察执法力量的强化、企业强迫劳动者“自愿”加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明晰等,形成一揽子法律实施细则,从而以严密的法律救济制度,彻底铲除“自愿”加班这种畸形职场文化的滋生土壤。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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