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驾驶小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报案。尽管交警部门认定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保险公司面对我多次要求,在此后4个多月的时间里一直没有核定损失,也没有通知是否赔付,更没有作出实际赔付。无奈之下,我只好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定小车损失。基于涉案车辆已被明确认定为报废,我随之按报废程序处置了该小车。此后,当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进行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又以该小车未经修理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肖芳芳
肖芳芳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车辆修理与否并非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前提。
车辆损失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鉴于车辆损失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应当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即只要保险事故给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义务。基于修理仅是为恢复车辆原状或者使用价值而采取的一种救济措施,损失不以受损车辆的修理而发生转移,加之是否需要修理完全由受损情况的大小决定,如果车辆受损较大,对车辆进行修理代价较高,没有修理的必要,完全可以放弃修理。故涉案小车未经修理,不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
另一方面,你有权通过相应方式救济。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上述规定表明,保险公司具有核定、通知、赔付三项义务。可是,保险公司在收到你的通知、报案后长达4个多月没有履行对应义务,你无奈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的方式确定小车损失,并在明确被认定为报废后将小车进行相应处置并无不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理赔。
颜梅生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