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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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可以获得哪些特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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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可以获得哪些特殊保障?

 

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一种行为。见义勇为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善意之举。为了进一步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免除救人者的后顾之忧,让善行义举得到尊重,国家通过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保护见义勇为者。见义勇为可以获得哪些特殊的保护?以下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一下……

【案例1】 职工因见义勇为受伤,应当视同为工伤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2023年4月初,李先生在乘坐公交汽车上班途中发现一人行窃,遂上前制止,并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该人制服移送警方。不过,李先生在与该窃贼扭打时摔倒受伤。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李先生系见义勇为并给予了表彰。李先生因就医和误工产生了不少损失,于是要求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公司却称李先生并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那么,李先生的情况属于工伤吗?

【点评】

一般来说,构成工伤必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即通常所说的“三工”要求,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使不符合“三工”要求,也应视同工伤。譬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该规定表明,只要职工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即应当视同为工伤。因此,职工因见义勇为而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本案中,李先生勇斗窃贼的行为,无疑属于见义勇为。

不过,以见义勇为为由申报工伤认定时,必须持有见义勇为的相关证明。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李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因此,李先生的情形无疑应当视同工伤。如果公司不主动为李先生申报工伤,李先生或其近亲属可以在李先生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案例2】

救助落水儿童受损,可以要求受益人补偿

前些日子,吴先生利用年休假在河边钓鱼时,发现一个落水儿童,于是立即下水施救。将孩子救上岸后,他又对孩子进行了心肺复苏。后经医院检查,该被救孩子发生肋骨骨折,医生说该情形系做心肺复苏用力不当所造成。与此同时,吴先生的脚被河里的玻璃渣扎破,右小腿被河里的树枝划伤,先后支出医疗费约5000元。事后,吴先生向被救孩子的父母索要这笔损失。岂料,孩子的父母不但不赔偿医疗费,反而要求吴先生赔偿他们的医疗费。

那么,吴先生能要求孩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吗?

【点评】

吴先生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孩子的父母给予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应当指出的是,补偿与赔偿不同。赔偿一般是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补偿仅是实际损失中的一部分。

本案中,由于不存在加害人,故吴先生只能要求受益人(孩子的父母)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不能要求赔偿。具体补偿数额,应当根据吴先生的受损情况和受益人的受益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此外,全国各地都有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政策,故见义勇为者可以根据当地印发的有关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并获取相应的奖金。如果因见义勇为而牺牲或者致残的,政府会发给一笔较丰厚的抚慰金或奖金,且在子女入学、升学方面享受优惠照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按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其配偶或子女就业困难的,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如此等等。

【案例3】

见义勇为致受助人损害,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一天早上,天刚蒙蒙亮,习惯晨练的职工郝先生即来到市郊路上。突然,他发现一男子拽着一女子向偏僻处走去。由于该女子不停地挣扎、哭喊、呼救,男的不但不松手还在不停地实施猥亵行为,郝先生考虑到事情严重,遂迅速上前制止。该男子看到这种情况,放下女子,挥拳冲向郝先生。郝先生躲闪过该男子的攻击后,瞅准机会也挥拳打向该男子。不料,该男子躲闪而过,郝先生因收不住脚步撞向女子,导致女子跌倒受伤。见此情况,该男子趁机溜走。事后,郝先生一直担心该女子向他索要赔偿。

那么,该女子一旦索赔,郝先生应当赔偿吗?

【点评】

郝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是关于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紧急救助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救助人出于自愿,而且救助人无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不包括专业救助行为;二是情势急迫,即救助人应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三是救助人以救助受助人为目的,即是为了防止受助人损失的扩大或加重;四是救助人的救助行为造成了受助人的损害。

本案中,郝先生路遇他人猥亵妇女,在该女子人身权利面临侵害的紧急情况下出手相救,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尽管郝先生的相助行为造成了该女子受伤,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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