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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能拿考核周期绩效奖有样本意义

 

如何妥善处理退休员工的绩效奖金问题,不仅考验企业善待退休员工的人文关怀,也关乎退休员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企业理当在这方面主动担当。

董某在公司工作25年,多次获得优秀员工称号。2021年5月1日,董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同月,公司启动2021年夏季奖金考核工作,考核周期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考核对象为在职员工。因公司未支付董某夏季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经仲裁前置后,董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确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应剥夺退休人员合法权益,退休前完成考核周期工作,退休后应享有相应奖金。(5月18日《工人日报》)

员工刚办完退休手续,公司即启动绩效考核,作为已不在职的员工,能否享受绩效奖金,实践中各企业做法不一。有的企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为员工即便退了休,也应享受退休前应得的绩效奖金,但有些企业却滋生了利益的“小九九”歪念,拒绝给退休员工发放绩效奖金,由此引发了该类纠纷的多发。因此,如何妥善处理退休员工的绩效奖金问题,不仅考验企业善待退休员工的人文关怀,也关乎退休员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企业理当在这方面主动担当。

令人欣慰的是,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和无锡市人社局公布的这起劳动争议裁审典型案例中,法院一审二审均支持了退休员工的诉求,判决涉案公司向退休员工支付绩效奖金。这种判决结果,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公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司法价值取向,为企业今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参照,可谓样本意义十足。

实际上,刚办理完退休手续的员工可否享有未退休前工作期间的绩效奖金,不论是在情理上还是在法理上,答案都是肯定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员工在工作期间履行了职责,没有违反劳动纪律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则有权按照“劳有所得”的原则获得包括薪金和绩效奖金在内的各种报酬。员工对这些报酬的享有,不以是否退休为转移。也就是说,只要员工没有单方过失,或者自己主动辞职放弃应得的绩效奖金,即使已退休,企业都应如数把绩效奖金支付给员工。

在本案中,员工董某不是因存在过失或主动辞职的因素退休,而是因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与企业终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启动董某工作期间的夏季业绩考核,董某无疑有权享有这笔本属于自己应得的绩效奖金。企业借口其已经退休而不属于在职职工,不对其发放绩效奖金,是对其劳动付出既有事实的否定,于情于理都站不住脚。

不仅如此,企业以不在职为由将退休员工应享有的绩效奖金一笔勾销,更有悖公平正义。不少企业在这方面如此任性,无非是强调自己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制定绩效奖金规则。诚然,企业确实有权决定绩效奖金的发放对象,但前提必须是以公平合理为基本遵循。在这起涉及退休员工绩效奖金的争议中,涉案企业之所以败诉,一个根本原因在于其绩效奖金规则显失公平。这也给在这方面有算计的企业提了个醒:如何对待退休员工应享有的绩效奖金不是儿戏,惟有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才是正确“姿势”。

近年来,企业借口员工已退休剥夺其绩效奖金的个案并不鲜见,凸显了企业为利益最大化的不择手段。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对此应果断纠偏,给退休劳动者提供权益的“护身符”,从而以个案的样本意义,警示企业主动善待退休员工,助力和谐有序劳动氛围的营造。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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