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与公司签署过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约定为2018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2022年初,公司与我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变更至2023年3月14日。合同到期后,公司提出期满不再续签合同。
请问:我们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是否属于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在合同期满且我要求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是否应当与我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答: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固定期限合同终止时间的,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增加,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如变更后的终止时间比原合同终止时间提前,使整个合同履行期限减少,则仅视为对原合同终止时间的变更。”
本案中,公司与您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且该时间晚于原合同终止时间,应视为双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据此,在您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合同期限届满您提出续订合同且您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应当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