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张某是个包工头,由于未取得建筑资质,每次揽活时都要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2023年1月,张某想拿下某镇的雨污分流工程,于是就找到某市政公司请求挂靠,前去投标,市政公司在谈拢管理费后欣然同意。张某中标该项工程后,雇佣我等雇员进行施工。我在地面水沟施工时被石块砸伤,被认定为工伤和十级伤残。鉴于某市政公司是大企业,赔偿能力强,所以我要求其赔偿,而市政公司则以我们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了。
请问: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读者:董栋
董栋读者:
本案涉及的是挂靠经营。具体到建筑业领域,挂靠主要是指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允许没有资质的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进行实际施工的行为。具有资质的企业既然允许无资质者挂靠,从中牟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虽然通常要以其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但也是有例外的。
本案中,某市政公司同意张某以其名义对外承包工程并收取管理费,双方之间形成了挂靠关系。因此,市政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对你的伤害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不能以自己与你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脱责任。当然,市政公司在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挂靠人张某进行追偿。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