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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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对员工应得补偿承担清偿责任
公司不能证明职工醉酒,应当给予工伤赔偿
入职2年未签劳动合同 可否主张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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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过程中老板未经清算将公司注销
公司股东对员工应得补偿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在职8年只与公司签订过一份3年期劳动合同、公司还想在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将其安排到另一企业上班,许莉圆(化名)不但明确表示不同意,还要求公司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由于双方谈不拢,她只得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岂料,公司老板在仲裁过程中悄悄将公司注销,致使仲裁机构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将许莉圆的请求全部驳回。经调查,她发现公司注销时未经清算,遂将公司两个股东作为被申请人,再次申请仲裁。但是,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无奈,她只得将两个股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双方曾就劳动关系变化一事多次进行沟通,考虑到许莉圆曾询问过社保停缴事宜,结合公司于此后不久即注销的现实,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因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鉴于公司未经清算注销,二审法院于2月14日判令公司两个股东支付许莉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万余元。

两家公司合并重组

因降工资产生争议

2012年10月15日,许莉圆进入北京一家工程机械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自即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担任采购专员职务,但未约定具体的薪资标准。许莉圆提交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显示,公司自2012年11月起为她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8月20日,公司通知全体员工,本单位将与另一同行企业合并。”许莉圆说,她录下了既是公司股东又是法定代表人王某开会时的讲话。王某称,公司与同行协议共同成立合资公司,本单位全体员工的工龄从2016年9月1日起认可,进入新公司后,员工之前的工龄不再计算。

对于工龄一事,许莉圆称其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但她继续在公司工作。期间,她多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函。尽管公司没有任何表示,但她认为自己与公司之间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公司提出合并重组后,她于2020年8月31日再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其前提条件是新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及不低于原工资待遇执行。但是,公司未同意其请求。

王某认为,许莉圆提交的电子邮件和他本人的开会讲话录音均显示公司为员工提供了收入高、待遇好的新岗位,且公司长期靠重组企业救济,许莉圆亦知晓该情况。在公司已经不可能再与许莉圆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拒绝新岗位且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是想利用公司的困境制造公司要求她离职的假象,事实上,许莉圆的行为是其自己想主动离职。

是否构成主动离职

争议双方看法不一

一审法院庭审中,许莉圆主张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理由是公司收回了她的工作资料。并将她从工作群中移出。她提交的与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她询问社会保险减员事宜时,对方表示已经减员。她接着问:“那我的社保是放合并企业了,还是给我停了?”“为何把我移出工作群?”对方未应答。

王某辩称,许莉圆表明其不愿意与合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不再与她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形属于主动离职。由于公司工作群已经转给合并企业使用,人力资源部门员工才将许莉圆移出。

许莉圆另提交了电话录音,称系2020年9月1日、2日、3日分别与王某和公司其他领导之间的电话,显示双方在沟通工作变动事宜,但未有任何结论性意见。王某称无法核实真实性,认为许莉圆拒绝了公司提出的建议,是主动离开的。

许莉圆主张以实发工资数额加社会保险缴费数额计算离职前平均工资为6956.3元,并提交了银行交易记录。王某表示公司已经不存在,亦没有相关资料。许莉圆另主张每月有800元职称奖金,但表示在计算平均工资时未将诉求的奖金计入。

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王某、董某为公司股东,王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莉圆于2020年11月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注销。

许莉圆诉请王某、董某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11300.8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519.3元、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间奖金1600元。

许莉圆的理由是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其第一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她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且与公司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但是,直到劳动仲裁前,公司都未与她签订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她提出这个请求时,公司一直回避。鉴于这种违法行为一直存续,公司应当向她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许莉圆认为,公司要求她转入其他单位工作却降低工资待遇,此系变相强迫员工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再者,公司通知她进入合并企业工作,而对方开出的条件是不承认以前的工龄,这种做法明显侵害其合法权益,其不能接受。由此可以看出,公司的做法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损害她的合法权益。此外,公司在仲裁过程中不进行清算、恶意注销公司,使之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意图进一步暴露,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许莉圆提交的证据显示曾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公司于劳动仲裁期间注销,故王某、董某作为公司股东应对许莉圆承担责任。许莉圆主张以实发工资和社会保险缴费金额计算离职前平均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未就许莉圆的薪资标准提供证据,董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故采信许莉圆主张的平均工资数额。

据当事人陈述,本案争议背景系公司与员工协商变化工作岗位、劳动关系主体等事宜。许莉圆虽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现有证据显示许莉圆与公司就劳动关系变化一事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均未显示有任何结论性意见,考虑到许莉圆询问社会保险停缴事宜时的言论及公司于不久后即注销的现实,一审法院认定许莉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客观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公司应依法向许莉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由于公司系未经清算注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两位股东王某、董某应对公司的相关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就本案而言,王某、董某应当对许莉圆的离职经济补偿费用承担清偿责任。

现有证据显示许莉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故按照法律规定,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许莉圆诉求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许莉圆未就诉求的职称奖金提供相关证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因董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1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之规定,判决王某和董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许莉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5650.4元,驳回许莉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公告费560元,由董某负担。

王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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