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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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的威力 坚决反对就业地域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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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法治的威力 坚决反对就业地域歧视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依法反制就业地域歧视行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是保障民生的题中之义。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充分发挥惩治地域歧视的职能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要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用人单位性别、地域歧视行为,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12月28日《法治日报》)

高校毕业生步入职场,不仅有可能面临性别歧视,更有可能面临地域歧视。虽然近年来相关部门不断强化对地域歧视的打击力度,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现实中就业领域的地域歧视并未完全绝迹,不少刚进入职场的高校毕业生深受其害。在此语境下,最高法旗帜鲜明地给地域歧视划红线、立规矩,无疑有助于保障广大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

地域歧视,是指基于地域差异而对某个特定地域人群形成的一种“区别对待”的偏见心理。由于各个地域的文化千差万别,加上各个地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部分普通民众对本地外的人群持有一定“刻板印象”,这原本不是大问题,但基本前提是不应刻意对该特定地域的人群贴上“妖魔化”标签,并将这种标签用到特定地域人群的求职就业方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劳动者享有的平等就业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国《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一些用人单位故意在就业中对劳动者实施地域歧视行为,已为法律所不容。

坦率地讲,就业地域歧视并非高校毕业生的独有遭遇,只不过相对于其他求职者而言,高校毕业生在这方面的遭遇更为普遍。不少用人单位之所以无所顾忌地对高校毕业生实施地域歧视,除了其故意利用后者不深谙相关法律常识的短板外,也与法律没形成常态威慑密切相关。在法理上,遭遇地域歧视后的权利救济属于私权利处分,高校毕业生应对此主动维权,劳动监察和司法机关因受职能定位的掣肘,不大方便在这方面主动介入,只能是“投诉后才处理”。然而,由于多数高校毕业生既不知道用人单位的地域歧视已涉嫌违法,又不知如何维权,无形中让用人单位实施地域歧视有机可乘。因此,在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法维权的同时,司法机关还应主动作为,进一步筑牢反制地域歧视的司法防线。

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切实加大办案力度,监督保障劳动者公平就业的相关法律落地落实,依法严厉惩治用人单位实施地域歧视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司法机关要常态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地强化普法宣传,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出反制地域歧视的浓厚法治氛围,让部分企图实施地域歧视的用人单位,在典型案例所释放的警示威慑“涟漪效应”中,主动打消歪念,自觉把维护劳动者尤其是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扛在肩上。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依法反制就业地域歧视行为,保障劳动者特别是高校毕业生的公平就业权利,是保障民生的题中之义。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应充分发挥惩治地域歧视的职能作用。此番最高法在消除就业地域歧视、保障广大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方面亮明了态度,彰显了进一步筑牢依法反制地域歧视司法防线的坚强决心。各级法院要不折不扣地把《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从而以更加牢固的司法防线,让广大高校毕业生远离就业中的地域歧视之苦。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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