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李菲菲向本报反映说,她遭遇工伤后由于治疗、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等原因一直没有上班。期间,股东因公司解散而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了清算。但是,股东明知其构成工伤且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没有通知她,也没有考虑她的工伤待遇给付问题,导致她事后无法从公司剩余资产中获得赔偿。
她想知道:能否要求公司股东向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李菲菲有权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84条、第189条分别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李菲菲属于工伤待遇给付中的债权人,公司股东应否对其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作为清算组成员的股东对其受到的损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其中的故意是指清算组成员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李菲菲合法权益的结果,却希望达到或者抱着顺其自然、不加干涉、不计后果的心理态度。重大过失是指清算组成员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会损害李菲菲的合法权益,却轻信可以避免,而未采取必要措施。
从本案的结果看,公司股东在清算过程中明知李菲菲构成工伤却未履行应尽职责,没有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其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