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权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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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2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亲属间的借款该不该还?

 

夫妻之间、父母之间、兄弟之间发生资金往来是再普遍不过的事。问题在于这种资金往来是否属于借款?该不该返还?以下案例分别对此作出相应的法律评析

【案例1】

夫妻间转账,无借贷合意不属于民间借贷

吕女士与胡先生结婚后,胡先生曾多次将自己的工资收入通过微信等方式转账给吕女士,吕女士则将其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2022年11月,双方离婚,胡先生以上述转账系借款为由,要求吕女士累计清偿20余万元。

【点评】

吕女士与胡先生之间不构成民间借贷,吕女士有权拒绝清偿。

一方面,《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即借贷必须有双方“借”和“贷”的合意,而本案并没有吕女士要求“借”、胡先生也没有同意“贷”的意思表示。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正因为胡先生转账给吕女士的款项,源于胡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吕女士具有平等处理权,且已经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支出,决定了彼此之间不构成借款。

【案例2】

父母的出资,曾经同意归还应按借贷论处

职工刘先生与贾女士系夫妻。二人购房时,刘先生的父母曾出资100万元。事后,刘先生与贾女士向刘先生父母补写了借条并明确了归还期限。时隔两年,因双方关系恶化,刘先生父母要求刘先生、贾女士偿还购房款,刘先生和贾女士则以该款系赠与、无权要回为由拒绝。在刘先生和贾女士没有相应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吗?

【点评】

刘先生与贾女士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刘先生与贾女士主张购房款系刘先生父母所赠与,却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其必须承担不利的后果。更何况他们二人曾共同向刘先生父母出具借条,甚至明确了归还期限,刘先生父母又表示接受,这就意味着不管此前是基于赠与还是其它原因均表明案涉购房款已经转化为借款。

【案例3】

向兄弟借款,无共借意向不属于夫妻债务

肖先生赌博输钱后,为了扳本向哥哥借了10万元,但仍输得精光。不久,兄弟二人反目。哥哥要求肖先生及其妻子郭女士共同偿还这笔“夫妻共同债务”。对此原本一无所知、事后又坚决否认共同借款的郭女士表示拒绝。郭女士应该还款吗?

【点评】

郭女士有权拒绝肖先生哥哥的还款要求。

对此,《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第2款也指出:“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在肖先生向其哥哥借款并非为了家庭生活而是用于赌博的情况下,对此一无所知且事后坚决否认的郭女士主张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有法律依据的,肖先生的哥哥无权要求郭女士偿还。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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