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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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逼人离职的花式侵权伎俩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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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逼人离职的花式侵权伎俩得逞

 

企业滥用花式伎俩逼人离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堵,凸显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还存在顶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的短板,必须对症下药地攻克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难题。

整个办公室里,所有人的椅子都是正常的办公椅,只有其中一个位置的座椅被换成了红色塑料凳;坐在这个座位的员工,被要求在原有工作之外,不仅要承担其他员工的一些工作任务,还被安排清理一周的厕所和垃圾……这是某公司老板为报复并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作出的一系列安排。记者近日采访发现,企业逼人离职的情况并不少见,其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大幅降薪、调离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11月29日《法治日报》)

在法律上,企业有自主用工权,可以依法对不满意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现实中,一些企业并依法“出牌”,而是频使“穿小鞋”、“找茬”克扣工资、侮辱性调离岗位、职场PUA冷暴力、安排过重的工作任务等伎俩,让员工在绝望之余“主动离职”。企业如此“耍流氓”地逼人离职,不仅有违基本诚信经营伦理,也是变相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不能任由其为所欲为。

一些企业变着花样逼迫员工“主动离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让自身违法解聘员工实现“零成本”。《劳动合同法》第48条和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企业在没有合法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又不愿为此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的抉择中,为规避法律责任风险,逼迫员工“主动离职”,也就成了最为理想的选择。这种在员工“主动离职”合法马甲掩盖下的侵权,相比于“赤膊上阵”式的直接侵权,其隐密性更强,危害性更大,更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值得警惕的是,从过往的案例来看,企业逼人离职的侵权伎俩大多能够轻易得逞。目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企业敌意员工的各种隐形侵权行为没作出具体规制,如果员工不小心“得罪”了企业,则极有可能招致各种报复、刁难和打击,让企业滥用各种上不了台面的伎俩逼迫员工“主动离职”有机可乘。

毋庸置疑,企业利用花式伎俩逼人离职的行为已涉嫌违法,深受其害的员工完全可以依法维权。不过,员工维权除了面临时间和成本耗不起的困境外,还面临举证难的障碍。毕竟,企业对员工施展的各种花式逼人离职伎俩,比如职场PUA冷暴力、侮辱性调岗等,一般不容易界定,企业完全可以对此给出充足合理的解释,被侵权的员工想要通过确凿证据证明企业是故意“找茬”,可以说是难上又难,无形中让企业乐此不疲地逼人离职底气十足。

企业滥用花式伎俩逼人离职,不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给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堵,凸显了劳动者权益保障还存在顶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的短板,必须对症下药地攻克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难题。

首先,要通过适时修法、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法律,引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消除敌意环境以及围攻的义务规则,规定劳动者请求实际劳动的权利,从而以严密的“法网”倒逼企业循法而行地规范行使自主用工权。

其次,相关部门在处理该类劳动争议纠纷中,不妨在特定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让企业对逼迫员工的“主动离职”侵权行为“自证清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者维权中的举证困难。惟其如此,企业才能在法律“紧箍”和劳动者主动积极维权的双重约束下,心知敬畏地打消滥用花式伎俩逼人离职的歪念。

□张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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