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王某在家长微信群内与班主任就孩子上网课迟到问题产生争执。随后王某在微信群内连续发送带有侮辱人格字眼的语音,进行侮辱性攻击,对班主任身心及名誉造成损害,产生了恶劣的影响。日前,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警方依法对王某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11月28日《成都商报》)
因在微信群里不计后果地辱骂班主任,这名家长受到了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可谓得不偿失。《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该家长的行为,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理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对这名辱骂班主任的家长给予了顶格处罚。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其给班主任身心以及名誉权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该班主任的社会名誉降低,并对学生、学校以及其他学生家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破坏了正常的教学秩序,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构成要件。警方的顶格处罚于法有据,释放了依法惩治不尊师重教行为的强烈警示信号,不失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警示教育课。
古语云:“发乎情、止乎礼”。所谓的“止乎礼”,就是要受礼义的约束,不能因情绪的发泄而不顾礼义的约束红线。古代的礼,本身即含有法治的意思。换言之,用今天的法治观点来审视,“止乎礼”就是要求情绪的发泄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在微信群里辱骂他人,既有悖基本道德伦理,又涉嫌侵犯他人名誉权,不但不应“发乎情”,而且更应“止乎礼”。作为有道德和法律责任的个体,在情绪的发泄过程中,必须坚守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底线。这是微信群里辱骂他人被顶格处罚的最大警示,欲效仿者应铭记于心。□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