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2日,卫女士进入一家鞋业公司工作。入职当天,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从事普通操作工作业,月基本工资为2800元,另有计件提成奖励。
2022年4月,公司完成一批订单。该订单是一家会计事务所集体定制产品,在交货时对方发现鞋子出了质量问题。由此,公司不但给予对方2倍于货物价值的经济赔偿,也给自己带来了信誉危机。随着大量客户的散失,公司经营每况愈下。
截至2022年6月,公司拖欠卫女士两个月工资没有发放。直到现在,公司老板方某不仅不急于解决欠薪问题,却以工作表现不佳要求解除卫女士的劳动关系。
卫女士同意离职,但要求方某结清工资。方某表示公司暂时没钱,让她等一等。前几天,卫女士再次要求方某支付欠薪,方某突然态度大变,反问卫女士向其索要工资有什么凭据。
“现在,我手头确实没有公司欠薪的书面证据。不过,有两次我曾使用微信语音要求方某给我结清工资,方某在微信语音中也承认欠我两个月共5600元的工资。”卫女士说,她想知道微信语音是否可以作为其向公司索要工资的证据?
评析
从卫女士遇到的情况看,其应当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欠薪问题。而这样做,其能够提供公司欠薪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如果卫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就要提供充足的证据。
按照相关规定,微信语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以上规定表明,虽然微信语音作为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讨薪的证据,但卫女士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要保存原始记录。微信是依附特定于手机终端的软件,如不小心删除、手机丢失或格式化等,语音记录很容易灭失。所以,要将微信语音妥善保管,并保持“原汁原味”,不要进行任何形式的剪接、修改等处理。即使已经进行了拷贝,也不要将原始语音删除,以防在对方拒不承认时,可以通过查询原始记录加以印证。二是微信语音中的记载内容应当尽量清晰、准确,彼此就所谈论的欠薪问题要有明确表态。语音双方的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语音中要有明确体现,还要有欠薪时间、金额等具体内容。三是要注意收集其他证据佐证。由于微信语音具有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所以还要注意收集和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
因此,只要卫女士注意做好上述三点,保持微信语音的客观、完整、清晰就可以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并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程文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