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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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沦为“纸上福利”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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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沦为“纸上福利”怎么办?

 

“你没有要求休年休假,不能怪公司。”“合同已经约定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你不得反悔。”现实中,总有一些用人单位在职工向其索要未休年休假报酬时,其不仅不觉得理亏甚至还振振有词地用这样的话语进行反驳。其实,年休假属于法定假,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说了算。对此,以下3个案例及其评析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

【案例1】 职工没有申请休年休假,单位也应当给予安排

由于2021年度没有休年休假,沈女士要求公司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应休而未休的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报酬。而公司以沈女士没有要求休年休假,如果其提出休假要求公司一定会同意为由予以拒绝。沈女士想知道: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也指出:“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这些规定表明,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未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只有劳动者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才可以视为劳动者放弃带薪年休假。

【案例2】

合同约定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相关约定没有效力

2020年12月,刘女士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刘女士未主动申请休年休假,视为放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2021年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出现,公司不得不采取部分员工放假等措施进行应对。在这种情况下,刘女士未休2021年的年休假。当刘女士基于2021年度没有休年休假要求公司支付相关报酬时,公司以其未申请休年休假且双方有约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分别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些规定表明,职工休年休假属于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用任何方式予以取消或缩减。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本案中,公司采取与职工用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取缔职工休年休假的权力,该约定属于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的合法权利,并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且自始无效。

【案例3】

单位无法证明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022年2月,公司决定解聘孙女士。孙女士则向公司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其中包括2021年度应休未休的15天年休假工资。公司就此辩称,其已经安排孙女士在2021年休假一个月没有上班,这段时间包含孙女士应当享有的年休假。然而,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孙女士也不认可公司的说法。近日,法院判决支持了孙女士该项请求。

【点评】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对孙女士已经休完2021年度年休假负有举证责任。在公司无法证明其已经安排孙女士休年休假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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