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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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薪不可取 莫让维权变违法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工伤待遇?
受指派到外单位工作 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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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订劳动合同本意是帮助员工讨要交通事故赔偿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工伤待遇?

 

基本案情

尚凝姗(化名)于2016年10月25日入职一家教育公司,在后勤部门工作。2018年11月12日,她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至同年12月25日。2019年12月2日,她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9月14日被鉴定为工伤9级。2020年11月18日,她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停工留薪期满后,我曾与公司员工联系过,但能联系上的员工都走了,无法联系到公司。我的工资支付到受伤前,受伤之后未再领取工资。”尚凝姗说,无奈之下,她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19万余元。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双方争议

尚凝姗就其索要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等主张,提交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合同、误工证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件等证据予以证明。其中,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结论上显示的用人单位均为公司。劳动合同显示签订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0日。误工证明显示,尚凝姗月平均工资4300元,共休病假6个月,请假期间扣发其全部工资25800元,落款处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不认可误工证明的内容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邮件的真实性,称未收到解除通知,但认可误工证明上公章的真实性,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公司诉称,其之所以不同意仲裁裁决,理由有三条。

一是尚凝姗与公司签订的保姆雇佣合同明确约定“乙方(尚凝姗)在非工作时间(包含上下班在途时间)所发生的事故,工作期间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自身或第三人的损害,均由其自己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尚凝姗发生交通事故后,其丈夫到公司请求重新与尚凝姗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便于其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因尚凝姗在户口所在地缴纳新农合保险,为保证实际到手工资,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保,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乙方(尚凝姗)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则乙方发生医疗费用一概自理,离职时不得提出与此有关的补偿要求。”

二是公司在尚凝姗出院后,多次电话要求其回公司上班,尚凝姗均予以拒绝。尚凝姗劳动合同到期后,一直未与公司联系,未到公司办理离职和续签手续,亦未向公司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对尚凝姗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不予认可。

三是根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其应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7855元而非5946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公司虽不认可尚凝姗提交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的等级认定以及误工证明的内容,但未提交反驳证据,而这些证据显示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印章印迹和公司的印章印迹,应当予以采信。

按照法律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公司未就尚凝姗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社保缴纳情况、出勤情况、劳动关系解除情况举证,一审法院采信尚凝姗关于这些事项的主张。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核算,仲裁裁决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均不高于法定标准,尚凝姗亦同意,一审法院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尚凝姗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5月11日期间工资258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6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4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90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9900元,各项合计194610元。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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