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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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激讨薪不可取 莫让维权变违法
法院为何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工伤待遇?
受指派到外单位工作 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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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1月16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受指派到外单位工作 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编辑同志:

我所在公司因业务需要,将我派遣到外单位工作。半年前,我遭遇伤害后,已被认定为工伤。

请问:在公司和外单位均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下,我该向谁索要工伤赔偿?

读者:赖丽丽

赖丽丽读者:

你应当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条也指出:“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对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所发生的因工伤亡,指派单位系工伤保险责任责任主体。

本案中,公司作为责任主体却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其必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责任,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颜梅生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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