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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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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14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

 

本报讯(记者 任洁)教育部近日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制定并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

记者昨天从教育部获悉,在供餐方式上,《实施办法》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学校食堂建设与改造,明确实行食堂供餐的时间节点,在过渡期内可采取企业(单位)供餐。学校规模较小、交通便利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必需的送餐条件和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以中心校或邻近学校食堂为依托,实行食堂配餐。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不具备食堂供餐和配餐条件的,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或家庭(个人)托餐。

《实施办法》明确国家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计划地区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定额奖补。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求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学校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各地应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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