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盛丽) 为进一步解决业主大会成立难、业委会履职难等问题,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业主大会筹备、召开、决议事项、议事规则、表决权计算和表决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并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财产、委员职责、换届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交付首套房之日起业主大会即存在,达到表决条件的,即可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成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三十日内,对提出申请的业主身份和申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除了需按规定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外,还应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定期会议由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业主或者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向业委会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或发生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应当组织召开临时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