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22年4月,经过朋友介绍和公司考核,公司正式聘用我为工艺设计开发部副经理。入职当天,公司与我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在职期间对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半年来,我天天为公司的业务辛勤工作,公司既没有安排我休息,也没有安排我调休。这样的工作状态,实际上比标准工时制还辛苦。于是,我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被拒绝。
请问:在公司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公司能否以合同已经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向我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读者:温茹芝
温茹芝读者:
公司不得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你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也应当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安排员工平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对此,《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也指出,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上述规定表明,国家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有着严格的适用主体和适用程序要求,只有符合规定的特殊岗位员工,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才能实行。本案中,公司对你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因此,即使你与公司在劳动合同有相应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公司应当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向你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该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颜东岳 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