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用工过程中,有不少劳动者仅仅工作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就因各种原因被辞退或者主动辞职。此时,劳动者享有哪些合法权益呢?以下案例及其分析表明,即使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比较短,但其仍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些权益是不受工作时间的长短限制。
【案例1】 公司违法辞退员工,必须支付经济赔偿
2021年7月1日,曹旭入职海发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曹旭担任维修工,月工资5000元。2021年7月29日,海发公司以曹旭不能胜任工作、不遵守员工基本守则等为由解除与曹旭的劳动关系。曹旭认为公司所言根本不是事实,遂申请仲裁,仲裁以公司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裁决公司向曹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元。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裁决公司向曹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5000元是正确的。
【案例2】
即便员工主动辞职,单位亦应为其缴纳社保
2021年6月13日,张克文入职一家宾馆从事电工工作,月工资3900元。同年7月14日,张克文因个人原因向宾馆提交离职手续表,并由宾馆人事部门签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时,张克文提出宾馆应为其缴纳2021年6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宾馆以其仅工作一个月且系其主动提出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
表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办理缴纳登记时间为一个月内,若不予缴纳就构成违法。
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保管理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属于行政法规强制交纳的范畴,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张克文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职能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
【案例3】
工作未满一个月辞职,有权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
小刘入职某家电销售公司从事售后维修工工作。工作28日后,因公司给付的工资待遇与入职时口头约定的相差甚远,小刘一气之下辞职走人。一周后,小刘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应新单位要求,小刘向家电销售公司提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销售公司虽表示同意出具该证明,但迟迟不给办理手续。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同样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对此,小刘可盯住公司要求其办理,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解决,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案例4】
入职第8天受工伤,公司未缴社保应赔付工伤待遇
王超到东江公司工作的第8天,便在工作中摔伤。而此时公司尚未与王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王超缴纳社会保险。事后,经王超申请,人社局认定王超所受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王超构成八级伤残。但是,东江公司对上述工伤认定与鉴定结论均不认可,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评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交而未缴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据此,王超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及诉讼向公司主张工伤待遇。
【案例5】
工作未超过1个月,不能主张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021年9月1日,李超入职一家餐饮服务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其工资为6000元/月。同年9月2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当即向李超支付当月工资6000元。李超签收工资时,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金,公司予以拒绝。
【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李超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未超过一个月,不符合该规定的领取二倍工资的条件,故其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当事人及单位均为化名)
杨学友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