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职工小李为工作方便,与家住公司附近的秦先生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李当年应交纳的房屋租金于每年5月底前一次性交清。如逾期1个月未交纳,秦先生作为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至2022年4月,秦先生看到附近房屋租金普遍上涨,便也要求小李增加房屋租金,但小李不同意。同年5月底,当小李如约交纳租金时,秦先生拒不接受。
小李一看秦先生摆出的架势,心里有点着急了。因为,小李如不能按期交付房租,那将构成违约。他一旦违约,秦先生便可顺理成章地收回房屋并重新出租。面对自己可能“被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窘境,小李经咨询,按照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提示,立即到公证机构以提存公证的方式交纳了房租。如此一来,小李就不会违约了。
法律评析
像小李遇到的情况,在经济往来中经常发生。事实上,当双方签订的协议出现一方存心欺诈或故意布局让对方违约时,该协议的履行将陷入困境。为使该协议继续履行下去,另一方当事人不妨学习小李的做法,采用提存公证的方法将相关风险消除或转由怠于履行义务方当事人承担。
对此,《民法典》第57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所谓提存,是指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将提存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保存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提存的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两类。顾名思义,前者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将无法清偿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构保存从而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制度;后者是指提存人(包括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标的物交给与债权人约定的提存机构保存,从而保证债务的履行或者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制度。
所谓提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依法进行提存,并在条件成就时转交债权人的活动。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7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现实中,当事人遇到下列情况时可以申办提存公证:1.基于房价、租金上涨等原因而导致出卖人、出租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即当出卖人、出租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受领房款或租金时,买受人、承租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办提存公证,证明缴纳房款、租金的义务已经履行。2.债务清偿期限已到,但因债权人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的标的物、债权人地址不详、死亡、失踪无法受领,债权人发生变更、情况不明等)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标的物,债务人为解脱自己的还债义务并避免承担标的物的损坏、贬值等风险责任,可将偿还债务所涉及的钱款、物品提存到公证处。3.监护人、遗产管理人为保护被监护人、继承人利益,也可以申请对所监护或管理的财产办理提存公证,待条件成就时由公证机构向被监护人或继承人交付提存物。
以提存公证的方式清偿债务的,可由提存人单方提出申请;以提存公证方式进行担保的由合同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本案中,小李采用提存公证的方式清偿债务,有效规避了秦先生欲毁约打算,进而保障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