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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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本单位货车撞伤,能否索要侵权、工伤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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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11月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职工被本单位货车撞伤,能否索要侵权、工伤双重赔偿?

 

读者姜丽丽近日向本报反映说,她在驾驶电动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被公司的货车撞成重伤。她想知道自己能否基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公司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为由,要求公司承担侵权和工伤双重赔偿?

法律分析

姜丽丽只能向公司索要工伤赔偿,而不能主张工伤、侵权双重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表明,劳动者有权获取工伤和侵权双重赔偿的,只能是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伤害,并不包括侵权人为用人单位这种情形。换句话说就是当劳动者受到的伤害来自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既是工伤赔偿责任主体又是侵权赔偿责任主体时,用人单位不能因同一行为进行两次赔偿,劳动者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

与之对应,本案自然也不例外。即基于公司没有为姜丽丽办理工伤保险,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公司无疑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担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廖春梅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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