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9周岁的小林是一名大学二年级学生。五年前,其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林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林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自去年10月开始,林某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生活费。高昂的学费和生活费让小林一筹莫展,后在母亲的帮助下才得以继续接受教育。
无奈,小林将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抚养费至完成学业。法院审理查明,自父母离婚后,小林除在校学习外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平时与父亲联系较少。而林某靠打工生活收入微薄,因其父母年迈亦需要林某履行较多的赡养义务。而小林已经成年,且正在接受大学教育,依法属于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父林某已经没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遂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民法典》第17条、第1067条第1款分别规定:“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3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根据上述规定,小林如果通过诉讼要求其父亲抚养,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符合法律规定:一种是她尚未成年;另一种是她虽然已经成年,但是不能独立生活。目前的现状是小林已经19岁,作为在校大学生,身体、智力状况正常,完全具备劳动能力,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标准,她的父亲已经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至于完成剩余的学业,一方面,已成年的小林必须树立发奋自强的意识,通过争取奖(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课余时间勤工俭学、兼职打工等途径增加收入来完成。另一方面,虽然从法律上说父母没有承担成年子女学费、生活费的义务,但高等教育毕竟不是义务教育,学子们日常开支较大也是不争的现实。父亲林某亦应考虑父女亲情并结合自身经济条件,给予女儿尽可能的经济帮助。这样既能防止孩子因经济上的窘迫而耽误学业,又能抵制不良诱惑而误入歧途。不过,林某的实际状况是无力承担小林的费用支出。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时限常常出现“给付至大学毕业止”“给付至参加工作止”“给付至结婚成家止”等表述,此类约定超出了法定时限,实质上属于赠与合同性质,诉讼主体为子女与父或母,对于该部分抚养费引发的纠纷应通过合同案由另行主张。如父或母一方在审判过程中明确表示拒绝给付,则属于撤销赠与,18周岁以上子女抚养费的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张兆利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