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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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应知哪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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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职工应知哪些事?

 

失业保险是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建立该制度的宗旨是保障失业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为其再就业提供帮助。那么,失业保险制度中包括哪些项目、领取失业保险金须符合什么条件、可领取多长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怎么计算?以下6个案例通过以案说法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释,职工应当牢记。

【案例1】 参加失业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小陶大学毕业后入职某公司时,人事主管对她说:“只要认真工作,就不会失业,所以不用买失业保险,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小陶觉得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就默认了。小陶想知道,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对?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哪些项目?

【说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因此,该公司不为小陶买失业保险的做法显然违法,应予以纠正。

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是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此为最主要的失业保险待遇;二是免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患病就医的,可领取医疗补助金;三是女性失业者符合规定生育的,可领取生育补助金;四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五是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

【案例2】

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符合什么条件?

2021年3月,小徐初次入职任某酒店的厨师,双方签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在入职时,酒店为他买了失业保险。2022年8月,小徐因患甲肝被辞退。酒店在送交解聘通知书时嘱咐小徐尽快到社区办理失业登记,说这样做之后每月能领取一笔失业金。

那么,酒店的说法对吗?

【说法】

该酒店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小徐初次就业后,酒店为其购买了失业保险,至被辞退时缴费已满1年,而且小徐并非主动辞职,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前两项条件。如果小徐在失业后按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并积极求职,其就完全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不过,小徐还应当凭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金的手续。

【案例3】

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还有必要办理失业登记吗?

2022年7月,小韩毕业后入职某公司,双方签了2年期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2个月。小韩入职后不久,公司就为其上了失业保险。试用期满前,公司经考核认为小韩不符合录用条件,遂将其解聘。离职后,小韩了解到自己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此时,小韩还有必要去办失业登记吗?

【说法】

失业登记是劳动力市场就业服务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对失业者进行经济救济的一个重要指标,无论对政府促进就业,还是对劳动者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小韩入职后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确实不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但也有必要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因为这涉及其他方面的个人利益。

按照有关规定,失业人员无论是否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只要办理了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包括免费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如免费的就业信息、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就业介绍等服务)、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因此,办理失业登记后,通过享受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可以尽快找到工作。

【案例4】

失业保险金最多能领多长时间?

张先生曾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5年,他和公司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有4年零9个月。公司倒闭后,张先生办理了失业登记,按月领取失业金。虽然基本生活不成问题,但张先生仍积极求职,可一直未能如愿。张先生在陆续领取了12个月的失业金后,就再没有钱到账了。这是为什么呢?

【说法】

失业保险待遇不能永远享有,只能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超过法定期限的,即使没实现就业,也不再享受。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据此,张先生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12个月,在领取12个月后,自然就会“断供”。

【案例5】

放弃街道介绍的职业,失业金会停发吗?

老李失业前是一名保安,失业后按月领取失业金,社保部门核定的领取期限为18个月。老李失业4个月后,街道办事处先后给他安排了看停车场和继续当保安的活,都被他拒绝了。街道办事处告知老李,将继续为其找适当工作,如果再拒绝的话,就停发失业金。

老李想知道:街道办事处是不是在吓唬他?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执行〈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的工作,停发其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街道办事处的说法是有法律依据的,并非是在吓唬老李。

【案例6】

重新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是否作废?

赵女士于2021年9月被甲公司辞退后,社保机构核定其领取失业金的期限为18个月。2022年3月,赵女士入职乙公司,乙公司为她买了失业保险,社保机构停发了她剩余12个月的失业金。

赵女士想知道,如果她工作几年后再次失业,之前停发的失业金是否可以继续领取?

【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根据该规定,如果赵女士再次失业是出于本人意愿,那就不符合核发失业金的条件,但这并不影响她享受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12个月失业金。假如赵女士再次失业并非出自本人意愿,而且符合领取失业金的其他条件,那么,社保机构应当为其核定再次失业期间的领取失业金期限,然后再加上前次尚未领取的12个月,但合计领取的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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