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职工因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岗位进行调整,仍不能胜任的可解除劳动合同,而单位直接将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则属违法。日前,因患高血压,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却被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叉车司机王师傅,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由单位支付的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10月27日《工人日报》)
职工患有高血压,不能胜任原工作,单位不顾职工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竟然直接将患病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履行“另行安排工作”义务,涉嫌违法,在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援助律师的帮助下,终于拿到了由单位支付的5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当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显然,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本案中,王师傅系叉车司机,仅因自己患高血压,上夜班太多,身体无法承受且有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遂向单位提出调整夜班的要求,并非是“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而企业没有履行“另行安排工作”的法定义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涉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企业应该善待患病职工。人吃五谷杂粮,哪有不生病的时候,患病也是自己不愿看到的事。这时候更需要企业的关爱。在职工患病之际应该多些关爱,并调整其工作岗位,让职工做力所能及的工作,而不是任性而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了之甩包袱,这是无德和枉法,相关部门应依法为劳动者维权,职工也敢于大胆向企业的“甩包袱”行为说不。 □王恩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