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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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免费娱乐设施受伤 管理方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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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10月2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乘坐免费娱乐设施受伤 管理方应当担责

 

编辑同志:

女儿生日当天,我和妻子专门向公司请假休息并带着女儿去当地的游乐场游玩,该游乐场还为当天过生日的消费者提供部分免费游玩的项目。谁料,我女儿乘坐免费的娱乐设施发生故障,导致其受伤。事后,该游乐场管理者以该项目系免费提供为由,拒绝赔偿我方的损失。

请问:游乐场管理方的抗辩理由能够成立吗?

读者:廖长来

廖长来读者:

游乐场管理方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所负有的在合理限度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它分为两类:一类是防止他人遭受义务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即安全保障义务人负有不因自己的行为而直接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的义务;另一类是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提供免费的娱乐项目,是游乐场的商业策略,仍属于其服务项目之一。因此,虽然是免费,但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免除。你女儿在乘坐免费的娱乐设施时,因发生故障导致你女儿受伤,存在侵权与受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该游乐场应承担全部的侵权责任,即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造成了残疾,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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