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
我今年63岁。年初,经人介绍我来到北京一家建设工程公司工作,担任水电工职务。8月18日,我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铁管砸伤,但公司一直未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我询问其中的原因,公司表示我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也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没有认定工伤的必要。
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答:
不正确。
第一,《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该规定表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并未被排除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之外。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公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上述规定,尽管您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您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依然可以申请认定工伤,并且在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