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和公司原同事沈某登记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7岁的女儿由我抚养,沈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13.2万元。现在5年时间过去了,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是女儿生病花去了4万元,二是由于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逐年增加,所以该笔抚养费已经所剩无几了。而我属于低收入人群,拿不出更多的钱供女儿学习生活。为了保障女儿的健康成长,我让女儿去找沈某增加些抚养费。沈某的条件很富足,本以为他会爽快答应女儿的,可他竟然以抚养费已经一次性付清为由拒绝了女儿。之后,我去要了两次也是空手而归。
请问:变更已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有法律根据吗?我该怎么办?
读者:徐映霞
徐映霞读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你和女儿均有权要求沈某增加抚养费。鉴于你们的要求遭到了拒绝,现在应当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由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至于法官是否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则要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据你介绍,沈某生活富足,而当初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女儿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加之女儿生病花了4万元,故法官会判令沈某增加抚养费的。
至于能增加多少,还要结合抚养费的给付比例来确定。上述司法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父或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 -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潘家永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