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遏制踩踏竞业限制红线的不正当竞争,离不开司法裁判警示威慑的导向作用。这起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罚200余万元违约金的典型案例,充分释放了“一次公正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说教”的警示威慑信号。
佛山一名工程师入职未满一年跳槽,老东家认为其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要求赔偿违约金。劳动仲裁未果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判决其支付违约金201万余元,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9月16日《广州日报》)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法律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初衷,旨在防止掌握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离职后,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潘某在与原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下,仅工作10个月就任性跳槽到与原告具有竞争性质的公司,其行为明显违反了自己与原告当初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不遵守契约精神的典型表现。法院判决被告潘某向原告赔偿200余万元的高额违约金,彰显了向踩踏竞业限制红线者坚决说不的司法价值取向。这种司法裁判结果所释放的强烈警示信号,无疑有助于遏制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背后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背后是法理。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支持原告的诉求,主要在于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违反竞业限制的构成要件。一者,被告新供职的公司与原告生产的产品相同或类似,两家公司互为竞争企业的性质明显。被告潘某作为一名研发智能功率模块相关产品的工程师,其跳槽行为必然会让原告面临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二者,原被告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虽然是电子合同,但原告没有对被告进行欺诈,双方协商一致的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恪守契约精神。三者,尽管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高达200余万元,但相对于原告因有关技术秘密泄露可能造成的无法预计之损失,其数额并不算高,且被告主观恶意比较明显,亦应对其重罚。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企业为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往往通过许以高额报酬的方式,诱使一些掌握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跳槽加入自己阵营,由此导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多发。任性跳槽者唯利是图的行为,不仅助长了诚信缺失的歪风,也加剧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依法对其严惩重罚,实乃维护公平竞争的题中之义。
少数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管人员利益至上,无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任性跳槽,虽然直接源于其诚信的缺失和法治意识淡薄,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与司法裁判没有常态释放警示威慑效应相关。鉴于此,司法更应常态化地通过裁判对无视竞业限制的任性跳槽者进行“广而告之”的威慑,从而以此激活司法裁判警示威慑的“一池春水”,倒逼效仿者在司法裁判威慑警示“涟漪效应”的浓厚氛围中,以“前车之覆,后车之鉴”的理性,诚信恪守契约精神。
司法裁判具有鲜明的警示效应,遏制踩踏竞业限制红线的不正当竞争,离不开司法裁判警示威慑的导向作用。这起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被判罚200余万元违约金的典型案例,充分释放了“一次公正司法判决胜过千次空洞说教”的警示威慑信号,无疑为那些热衷踩踏竞业限制红线的逐利者敲响了警钟,其意义自不待言。
□张智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