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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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请拿起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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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请拿起法律武器

 

在新冠疫情持续的背景下,无论政府、用人单位,都应坚持科学防控疫情,加强对新冠病毒的科普宣传和认知,从依法办事的角度,在不妨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人性化、更加合理的防疫措施,消除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近日,新冠肺炎康复者遭遇就业歧视的现象引发社会关注。有的用人单位对新冠康复员工调整工作岗位,甚至以降薪降职压力迫使员工辞职;有的在招工时明确表示:“阳过的不要,进过方仓的不要。”

这种现象同样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7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禁在就业上歧视新冠检测阳性康复者;随后,人社部、国家卫健委联合向省市人社局下发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的行为。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措施,打击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现象,依法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

各级政府在行动,劳动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0]12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被依法隔离人员或者劳动者来自疫情相对严重的地区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新冠康复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要注意收集歧视证据,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须存在法定情形或者具备合理性,如无故辞退或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需要提示劳动者的是,如果确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而拒绝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解除隔离、谎报活动轨迹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更有依法守法问题需要提醒,劳动者也需要明了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要平等对待本单位的新冠康复员工,不得因新冠阳性病史而解除劳动合同;其次,收集员工或求职者个人信息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包括医疗健康在内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证不扩散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员工或求职者新冠阳性病史、个人核酸检测记录等医疗健康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出示此类信息,显然超出了合理范畴。第三,202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85号指导案例涉及平等就业权纠纷,即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基于地域、性别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无必然联系的因素,对劳动者进行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的,构成就业歧视,劳动者有权以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发布招聘信息应注意规范表述,避免含有歧视性内容。

国家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但平等就业权不是停留在纸面的表述,而是应该落实到社会实际中的行动。在新冠疫情持续的背景下,无论政府、用人单位,都应坚持科学防控疫情,加强对新冠病毒的科普宣传和认知,从依法办事的角度,在不妨碍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人性化、更加合理的防疫措施,消除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的就业歧视。

□张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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