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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明确规定,对被督导单位的问责方式为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等;对被督导单位相关责任人的问责方式为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对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组织处理建议、处分建议等。
问责情况应作为单位或个人在考核、晋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重要参考。问责情形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流新闻媒体等载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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