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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小幼新教师须完成规范化培训
学科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寒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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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7月15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教委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
学科类校外培训时间不得占用寒暑假

 

本报讯 (记者 任洁) 市教委日前印发《北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指导手册》,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其中明确规定此类机构的培训时间不得与中小学教学时间相冲突,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

培训机构不得举办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和竞赛

据了解,《手册》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活动组织、培训内容、师资配置、收费要求、场地设置等多方面提出要求,比如未经批准,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未经批准,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组织培训。线下培训应在20时30分前结束,线上培训应在21时前结束。培训机构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中小学生等级考试、竞赛,不得留作业。

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

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无任教资格不得开课或进行招生宣传。所有教学人员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编号需在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显著位置及网站公示。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兼职。

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课程开始前要求退费 机构应在5日内退还

《手册》明文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退费原则。培训机构与学生和家长按照培训服务合同,协商解决培训费退费问题,协商不成的,参照以下原则处理: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学生(家长)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此外,《手册》还要求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在发布前10日内须向教育部门报备。招生简章不得存在贩卖焦虑、饥饿营销、宣扬应试导向以及各类违背商业道德的内容;培训机构不得指使教师,以个人名义在微信群发布贩卖焦虑的宣传文稿;不得有低价营销的消费“陷阱”。

培训机构不得在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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