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不能让高温津贴沦为“纸上权益”
关爱环卫工,你我皆可为
防范欠薪 需把治理关口前移
推销电话“轰炸”
临期食品市场 有规范才有未来
宠物殡葬 应尽快纳入监管
校企合作促就业接地气
 
版面导航
 
3上一期
下一篇4 2022年6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能让高温津贴沦为“纸上权益”

 

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面对高温津贴名不副实的尴尬现实,相关部门在鼓励、支持劳动者主动依法维权的同时,还应把用人单位拒付高温津贴的行为以欠薪论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

6月中旬以来,我国迎来今年范围最大、强度最高的高温天气。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严峻“烤验”。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近30个省份公布了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其中,广东、上海、江苏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河南、海南、云南等地的津贴标准为每天10元。然而,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用人单位仍然存在高温津贴发放不到位的现象。(6月27日《工人日报》)

几乎每到盛夏“烧烤”气温模式开启之际,高温津贴都成为热门话题。虽然近年来劳动主管部门年年都下发通知,强调要向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少用人单位要么对此充耳不闻,要么用防暑降温饮料和防暑药品替而代之,以致原本保障劳动者“体面劳动”的高温津贴名至实不归,沦为望梅止渴的“纸上权益”。

不少人认为,高温津贴长期成为摆设,主要源于法制的不完善。客观而言,这种观点确实有一定道理,但问题的关键还不仅止于此。尽管2018年修改后的劳动法没有对高温津贴的发放作出具体规定,只是对企业这种典型危害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原则性规定劳动者“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据此认为高温津贴的发放“于法无据”,并不符合事实。

实际上,随着法治的不断进步,高温津贴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劳动权益,已被纳入依法保障的范畴。2012年6月29日起施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依法享受岗位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虽然该办法只是部门规章,但作为上位法的补充规定,无疑对用人单位拒不发放或不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值得一提的是,该办法将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更是意义重大。这意味着,高温津贴已不只是一项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劳动福利,而是属于被法律兜底保障的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拒付高温津贴,则涉嫌构成欠薪。劳动者除了可通过申请仲裁、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等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外,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此不仅丰富了劳动者的维权手段,也为用人单位拒付高温津贴套牢了欠薪法律责任的“紧箍咒”。用人单位如果对此“揣着明白装糊涂”,必将面临严肃的法律责任追究。

遗憾的是,法律红线的划定,并未能让高温津贴摆脱“纸上权益”的现实尴尬。究其根源,除了劳动者对自身应享受的权益了解甚少、不知道如何维权外,关键还在于没有为用人单位我行我素的违法行为套牢法律“紧箍咒”。尤其是相关部门“不告不理”的应付式执法,更是在无形中让用人单位滋长故意不发或少发高温津贴的任性心态,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法律责任的追究不在其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面对高温津贴名不副实的尴尬现实,相关部门在鼓励、支持劳动者主动依法维权的同时,还应把用人单位拒付高温津贴的行为以欠薪论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如此,才能以法律责任的“紧箍咒”,倒逼用人单位主动把实至名归地发放高温津贴作为自身法定义务。

当然,鉴于当前高温津贴缺乏顶层法律设计、相关规定法律层级低、法律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客观存在,相关部门还应着眼未来,进一步完善法律,切实提升高温津贴保障的法治化水平。

□张智全

 
下一篇4  
   


主办:劳动午报社 运营管理:劳动午报社 版权所有©2013-2014 技术开发:正辰科技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铁营横七条12号 邮编:100079
ICP备案:京ICP备20012564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0849号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