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某与被告冯某是朋友关系。冯某以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向姜某借款5000元,口头承诺一周内还款。之后冯某再次以运营为由向姜某借款5000元,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款。由于是朋友关系,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只有聊天和转账记录。随后半年时间里,冯某陆续向姜某偿还了7000元欠款,剩余3000元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在姜某的要求下,冯某使用手机某APP的“小借条”功能,向姜某开具了一份电子借条,对双方身份信息、借款事由、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和管辖法院均予以明确。之后在姜某的多次催要下,冯某仍然拒不还款。姜某无奈诉至法院,提交了电子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对“电子借条”这种新型证据进行了详细研究,认为姜某、冯某使用手机APP开具的电子借条,系经过人脸核实确认身份真实后,线上签署完成。同时,签署完成的借条也使用了区块链存证技术确保其不可篡改,整个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的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姜某提供的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佐证了双方的借款关系,故支持了姜某要求冯某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房司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