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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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借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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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22年6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租赁、借用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王某驾车与李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某累计住院19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李某某、王某为同等责任。王某驾驶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齐某,实际所有人为刘某,王某借用刘某的上述车辆在办理个人事务中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刘某为其上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某的近亲属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刘某与王某对事故损害进行赔偿。

案情分析

王某驾驶的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保险公司作为交强险保险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承担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根据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李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同时根据刘某、王某的陈述和车辆登记所有人齐某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就车辆使用属借用关系,故王某作为车辆使用人,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以外对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其出借的车辆符合上路行驶标准,且借用人王某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故刘某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并结合《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在因租赁、借用等造成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在坚持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这一原则的前提下,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如果其对损害的发生并没有过错的,则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房司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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