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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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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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超期

 

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超期。要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就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如针对超龄劳动者养老、工伤、医保、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制订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

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超龄劳动者重新进入工作岗位,也面临工伤发生的现实危险。然而,由于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导致各地在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中存在很大差异,甚至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客观上不能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5月26日《工人日报》)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剧,人口红利加速消失,年轻劳动力逐年减少,超龄劳动者则在逐年增加。超龄劳动者群体越来越庞大,但他们的权益却仍没能得到有力保护,对此亟待予以改变。

超龄劳动者中很多都是农民工,他们主要集中在餐饮、保安、清洁、建筑工地等劳动密集型的服务行业。超龄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多是体力劳动及存在一定风险的工作,加上超龄劳动者年龄偏大,这让他们更容易在工作中受伤、生病;而他们往往来自低收入家庭,一旦生病、受伤后,不能干活,用人单位不管,工伤、医保没得报,这会让他们失去经济来源,失去相应保障,对他们来说这都将是雪上加霜,会带来“二次伤害”。

现实却是,不少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让他们的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力保障。比如在工伤认定方面,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是,职工要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法律关系,而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就容易陷入僵局。而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范围差异较大。没有统一规定,各地“自行其政”,让不少超龄劳动者面临工伤维权难题。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法》对职工退休年龄规定,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这就让一些用人单位找到了将超龄劳动者当“黑工”用的借口。因为超龄劳动者相对更为缺乏维权意识、法律意识,又因不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让一些用人单位更容易肆意侵犯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超龄劳动者也与用人单位形成了雇佣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劳动关系,他们的劳动权益,不应被漠视。

超龄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为社会、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尤其是在用工成本持续提升、用工荒越来越发常见的情况下,超龄劳动者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力补充”,缓解了用人单位的招工压力。用人单位不能只把超龄劳动者当“廉价劳动力”使唤,却不担起雇主应尽的责任。

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超期。要能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就有必要进行顶层设计,如针对超龄劳动者养老、工伤、医保、劳动关系等方面,有必要从国家层面制订出台统一的认定标准。如对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就要有“硬杠杠”,要有确切认定、统一认定,不能让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继续“硬伤”难治。同时,还要通过普法宣传等,提高超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法律意识;通过畅通超龄劳动者的维权渠道,降低他们的维权成本。补上“法律缺口”,强化法治保障,让超龄劳动者能够走出权益保障的盲区,让他们的劳动权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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