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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2年4月2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房山区司法局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民群众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更多的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犯时选择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常见,今天针对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基础性问题进行解析,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进行区分。

案情介绍:2020年某月,40多岁的张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公司交办的工作任务,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张某必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爱护公司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公司每月支付张某劳务费4000元,后劳动者因在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回家休养,被用人单位强行辞退。劳动者张某为拿到工资、加班费及医药费用,将用人单位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相关费用。经过劳动仲裁,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

律师办案:在办理这一案件的过程中,根据现有的证据,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张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也均载明张某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管理规定及制度,用人单位向张某支付劳动报酬,而张某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张某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人身隶属性,显然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这一案件中可以认定用人单位与张某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普法贴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李小涵律师

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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