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请好友王某帮忙教训丁某,王某欣然应允。于是,两人来到丁某家,见丁某独自在自家院内,便各向丁某投掷石头数块,其中有块石头击中丁某的头部,致丁某重伤。事后,难以查明是谁扔的石头砸伤了丁某。请问,谁对丁某的损害承担责任?
案例点评:2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1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郑某、王某具有共同故意,尽管只有1人为实际侵权人,但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所有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房司司)